办理程序: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自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向市建委派驻市公共服务的服务科提出申请,申办企业暂定资质的核准。 办理暂定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: ⑴提供营业执照副本。 ⑵提供企业章程。 ⑶提供验资证明。 ⑷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。 ⑸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劳务合同。 ⑹提出核定暂定资质等级申请。 完备上述应具备的证明文件和手续后,对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,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建委核发《暂定资质证书》;对不予许可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。
办理程序: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自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向市建委派驻市公共服务的服务科提出申请,申办企业暂定资质的核准。 办理暂定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: ⑴提供营业执照副本。 ⑵提供企业章程。 ⑶提供验资证明。 ⑷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。 ⑸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劳务合同。 ⑹提出核定暂定资质等级申请。 完备上述应具备的证明文件和手续后,对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,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建委核发《暂定资质证书》;对不予许可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。